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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已来,测绘地信地方新规密集出台

墨子苏 泰伯网 2022-05-16

泰伯网 墨子苏 | 撰文

年前,不动产登记、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互联网地图、可追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等新关键词,出现在了修订完成后的新《测绘法》当中。

两年后,衔接新测绘法的各地方性测绘地信法规正在密集出台,综合测绘、问题地图、分包发包等热点问题,也在各地拥有了法律监管依据。

01

地理信息有“姓名”

2018年1月,江苏率先出台新《测绘法》实施后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并于当年5月1日起实施。此后,各地测绘法规陆续进入编制进程,并于今年密集出台。
今年5月1日,《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开始施行;
7月25日,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7月29日,《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经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施行。
此外,《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陕西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进入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泰伯网注意到,部分已公布的法规名称发生了明显变化,地理信息在其中正式拥有“姓名”。此前,新《测绘法》中已将所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名称调整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更名符合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
据江苏省人大法工委解读,当地地理信息产业在测绘的基础上迅速兴起和发展,更名为《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与产业发展情况相匹配。同时,该条例中还专设一章“地理信息服务”,规范了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地理信息开放共享、领导干部离任自然资源审计等内容,法规名称与其调整对象、规范内容相一致。 

02

开放数据、统一平台

传统测绘正在向信息化测绘转型,地理信息已经成为测绘产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多名业内人士都曾对泰伯网表示,虽然我国大数据技术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数据共享,尤其是遥感、测绘数据的共享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地理信息及相关应用产业迫切期盼进一步的数据开放。
为此,各地方法规也作出了相应要求。
江苏提出,省、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浏览、查询、接口等在线服务;
浙江要求开放可公开的地理信息资源,促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规定免费向社会提供实时导航定位基础性服务,删除了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有偿使用和测量标志有偿使用规定;
按照海南相关规定,市、县、自治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给,开放可公开的地理信息资源,通过海南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等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此外,各地区鼓励综合测绘、建立统一数据平台,在助力各地“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也为相关地信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03

信息监管成焦点

伴随数据应用产生的大量需求,各地在要求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基础地理信息开放共享的同时,也在从严要求保障信息安全。

其中,卫星导航定位数据及基站监管成为各地方法规关注重点,已出台的部分地方法规接续新《测绘法》,新增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系统的数据安全监管内容。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闵建平介绍,随着卫星定位、遥感和数字传输技术的快速发展,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与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高度融合,地理信息呈现高精度、易采集、易传输等特点,安全隐患也日益突出,安全监管面临严峻挑战。

为此,《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系统建设要遵循省市统筹、保障安全原则,并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理信息采集、存储、处理、应用和网络传输中,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测绘航空摄影的底片、数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保密审查和保密技术处理后使用;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办理审批。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要求提供卫星导航定位技术服务的,不得泄露个人位置信息。并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纳入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统一管理,按照《测绘法》的规定细化了基准站建设备案制度,要求基准站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统一技术标准。

04

突出问题导向

除以上几个变化之外,泰伯网还注意到,针对最近引发各界关注的“问题地图”,以及行业中普遍反映的分包、转包等问题,各地方法规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各地贯彻新《测绘法》,将版图意识纳入教学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并要求互联网地图应严格遵守地图的相关标准,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安全检测及保密义务,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而对于业界关注的项目分包发包、信用管理等问题,各地方也细化了相应的监管法规。

闵建平介绍,针对测绘市场中普遍存在的压价竞争、违法分包等问题,浙江省新规细化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评标、定标标准和方法,明确了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海南省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发包、承包提出:不得低于成本价承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等级,不得超测绘资质范围分包,分包业务量不得超过总业务量40%,不得二次分包等具体要求。

江苏省新规则在规定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的同时,增加了分包备案要求。

正如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理事长宋超智此前撰文所言,新测绘法的修订是按照“推进地理信息规范监管和广泛应用”的总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强调有的放矢。目前看来,各地方法规修订也遵循了“问题导向”的路线,为突出问题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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